白晟:《元照英美法词典》背后的法律精英们

作者:白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现为新疆政法学院银龄教师

限于资料,本文集中讨论《词典》背后的法律精英们。

01法学家倪征日奥先生

重读从序言开始。

联合国国际法院前法官倪征日奥(YU,左日+右奥结构,下同)先生在序言里指出:

由中外法学者合作编撰的《元照英美法词典》现已付梓,这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重要事件。它既是法律专业领域里的一部大型工具书,又是中西文化之间的一次交流。

……不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英美法与一般采用法典条文和纠问制度的其他国家法制有显著不同。

昔年在上海开设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英美法,所授课程和美国各大学法学院大致相同。当时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多在上海等地做律师,办理“华洋案件”。天津的北洋大学(今天津大学)和北京大学亦曾讲授个别的英美法课程或英美法总论。故英美法在中国并不陌生,而也有过一段相当长的实践时期。

……要理会英美法的实质和适用,则又离不开其词汇这个锁钥。

我还要指出的是,这部作品的编撰有着一番独特而曲折的经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教授潘汉典和薛波硕士联合几位学者锲而不舍,殚精竭虑,组织各大学法学院教授学者,乃至港台和海外专家,补阙拾遗,经年不辍。他们为此一事业付出了极大的辛劳……(倪序,《词典》第D7页)

我在小书《东吴身影:走近导师潘汉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里,依据一帧1997年4月潘先生前往东吴前辈倪征日奥寓所拜访并与倪老合影的老照片,推断倪先生出任《词典》学术顾问并撰写序言,其渊源可能就始于此次拜访。

潘先生1997年拜访师长倪先生时合影,翻拍自倪乃先老师惠赐的《倪征日奥史料集》

我在自荐为先师整理耶林《权利斗争论》(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译稿时意外发现了潘先生与师长倪先生的早期交往——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潘先生收藏有日本松岛烈雄译本(系德日文对照本,东京郁文堂书店发行,昭和十六年订正再版,其时为1941年)。 “扉页”上,记录了潘先生购书过程:

今年二月,托鄂森先生在日本搜求。与倪征日奥及吴学义两先生往书店探问,均谓售罄已久。此鄂先生归国告我之结果。即另函高文彬同学在东京再探寻,今晨倪先生归国携来。甚喜,惟展阅后仍复失望——余借有德文本且已据之译毕。因该德文本删去原书末章(论罗马法),故欲求日译全豹以补足第六章。不料携回之译本亦与该德文本同一缺陷也。另一日译本为日冲宪郎所译,岩波版,惜未得!

鄂森是潘先生的业师,也是潘先生入职上海中南银行的推荐人——鄂森先生时任该行法律顾问,其时正与倪征日奥、吴学义等担任东京审判中国检察组顾问,所以有赴日之行。同为中国检察组顾问的倪征日奥和鄂森是多重同窗——不仅是东吴法学院同届(1928届)同学,也是上海沪江大学同学,还是美国斯坦福大学同学。

“题记”也说明,早在1947年,潘先生与东吴师长倪征日奥先生已经有了学术交往,“倪先生归国携来”一语确证:此书经过了倪先生之手!这也为半个世纪后潘先生诚邀倪先生出任《元照英美法词典》学术顾问埋下了伏笔。

在此可以补充的是,据《倪征日奥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简称《文集》),前引倪序作于2003年初,也是《文集》收录的最后一篇论文。

据《文集》附“倪征日奥大事年表”,倪先生1949年年初回母校上海东吴法学院任教,先后出任过系主任和教务长。潘先生1950年春季应邀回东吴大学兼职副教授,讲授“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和“新法学”课程。据此可以合理推断,20世纪50年代初潘先生与倪先生大概率曾是母校的同事。

02 法学家姚启型先生

《词典》第二位序言作者是美国圣玛丽大学教授姚启型先生。

姚序曰:

《元照英美法词典》编纂有年,深信这部词典将能满足不断增长的翻译需要,这一成果无疑能减轻学习英美法过程中的艰难困苦。编者竭尽所能贴近原文,即英文和拉丁文的原意,并且根据当代汉语的用法来译述,以期提供易懂的文体。

随着科学发明创造的涌进、通讯手段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增长,争端和误解为数势将大大增加,了解外国法的需要亦随之大为增多。

本词典的刊行希望能成为所有的使用者不可或缺的良伴。

词典“编纂人员表”列有姚启型教授(Authur C. Y. Yao)中英文简历:东吴大学法学士;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博士;LL.B.,1928,Soochow University; LL.M.,1929,J.S.D.,1930, University of Michigon; Professor of Law.

关于姚启型先生,学界或媒体很少有人论及——包括《南方周末》20年前的著名报道。

外界——包括部分法学界——有所不知的是,倪征日奥先生和姚启型先生不仅是苏州同乡,而且是东吴法学院同窗(1928届)。请读倪先生自己的文字:

我当年的同学中有苏州人姚启胤,也是沪江大学转来东吴。他对萨莱德教授佩服得五体投地,常常在课外学着萨莱德的口气和姿态来逗人一笑。他也非常用功,东吴毕业后,他留美去密歇根大学,回国后在东吴法学院教授英美契约法,他的夫人就是他班上的学生。后来他去美国在圣安东尼奥大学教契约法,现已退休,仍居原地养老,和我不时通信。他可称是萨莱德的传人。中国人在美国教英美契约法的,他可称是第一人。(见氏著《淡泊从容莅海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姚启型”明显有别于“姚启胤”。我曾专门请教过先师潘先生,潘先生明确告知,“姚启型”就是“姚启胤”。

复旦大学王伟教授的大作《中国近代留洋博士考》引用了倪先生的自述:

(姚启胤)1949年去台湾,从事律师工作,并在东吴大学讲授英美法。后转往美国德州圣安东尼市的圣玛丽大学(St. Mary’s University)任教,讲授英美契约法,被倪征日奥称为中国人在英美教授契约法的第一人。

王著还披露了一个细节:

1928年8月与倪征日奥、章任堪、鄂森等同船赴美留学(自费),1929年取得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学位(LL.M.),1930年取得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博士论文《国家在与非本国的私人订立合同中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 for contracts concluded with private persons not its own subjects)。(见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文中提及的姚启胤、倪征日奥、鄂森、章任堪均为东吴法学院1928届毕业生。

潘先生任总主编的《东吴法学院年刊》(1944)留存了业师姚启型教授的珍贵记录。

姚启型教授(Authur C. Y. Yao)为该届学生所授课程为比较契约法(Contracts)、普通法诉讼(Common Law Pleading)和衡平法(Equity),个人简历注明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并且是伦敦中殿律师学院律师。我拜访过的词典审订学者高文彬是1945年东吴法学院毕业生,我曾翻拍了高先生珍藏的1945级年刊。姚先生为该届学生所授课程略有变化——讲授契约法(Contracts)、比较诉讼法(Common Law Pleading)和英美动产及不动产法Property(Personal and Real);姚先生所获英国律师的消息也更为详细:BARRISTER-AT-LAW, MIDDLE TEMPLE, LONDON。我曾拜访过东吴法学院1946届的三位毕业生王毓骅、居同匮和王绍堉,该届也编辑了年刊,姚先生所授课程为契约法和比较诉讼法,姚先生还出任了法律系主任(Head of the Jurisprudence Department)。

刊载于《东吴法学院年刊》(1946)里的姚启胤先生简历翻拍件

我拜访王绍堉先生时,曾受托转交了王先生签名赠送潘先生的近作《王绍堉先生访谈录》(台湾“国史馆”版),依稀记得书中提及曾在赴美时拜访过业师姚启型,虽然年事已高但仍在圣玛丽大学授课,原因在于他可以兼授多种学院开设又临时无人任教的课程,这样的教师法学院稀有(因原书在北京无法查阅,只能记其大意)。

上引论文作者注意到姚先生与潘汉典的师徒关系:

姚(启胤)教授和指导了许多中国学生,其中一些人后来成为中国法律界的杰出学者和领导者。(硕士)毕业于1948年的潘汉典就是其中之一,他成为一位著名法学家,曾在包括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几所中国最著名的大学任教。

《东吴法学院年刊》(1944)还披露了潘先生与业师姚启型的另一重关系:姚先生是年刊社顾问,潘先生是年刊社编委兼总编辑。也就是说,早在1944年,潘先生编辑年刊时就曾直接受教于姚启型先生。约60年后,姚先生出任词典顾问并亲撰序言,实际上是师生间重续编辑前缘。

刊载于《东吴法学院年刊》(1944)里的姚启型(左二)、鄂森(左一)和曹杰(左三)等合影翻拍件

不可思议的是,当年姚先生曾亲撰了给予包括潘先生在内的弟子们的寄语:

法学院的主要目的是教授法律,在这方面,我相信中国比较法学院提供了中国其他地方无可匹敌的机会……我知道你们会把火炬向前传递,“只要火炬在你们手中,火焰就会熊熊燃烧”。

潘先生古稀之年全身心投入到词典编撰工作,不正是东吴法学院的薪火传递吗?

03 法学家卢峻先生

《词典》第三位序言作者卢峻先生同样是东吴法学院毕业生(1930届)。

卢峻先生遗像,本人翻拍自卢先生寓所

《词典》序言云:

霍姆斯大法官尝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倘若这一论断是真实的,那么,对过去的经验、对他人的经验的学习无疑包含更大的价值。发端于中世纪英格兰的习惯法经历几个世纪的风雨变迁,演变成了如今洋洋大观的英美普通法系。

中国自清末沈家本以降,以东洋日本为跳板与榜样,在法律制度方面借鉴与学习西洋的基本上是欧陆罗马法系的概念与学理。现代汉语中许多法律用语,在早期曾直接借用日本人的汉字译文,历经百年的沉淀,这套法律词汇已成为我们分析法律概念,进行学理探讨的基本语言工具,我们对它的历史源头已淡忘而浑然不觉。当我们用这一套法律词汇来翻译英美普通法系的东西时,它的历史源头就鲜明地显现出来。欧陆罗马法系与英美普通法系在概念与学理上迥然不同,两者之间在很多方面找不到精确的对译文。比如,英美地产法,尤其是英格兰地产法中的许多内容,无法用欧陆罗马法系里的“物权法”的概念闸释,如“freehold estate”“copyhold estate”“fee simple absolute”等。英美合同法中的“consideration”也是常被人提到的例子。普通法与衡平法进而与制定法的二分亦是欧陆罗马法系所没有的。司法救济优先的观念所导致的诉权及司法技术的丰富与错综复杂局面对翻译提出了挑战。凡此种种,毋需一一列举。对全面的、大型的英美法词典的编修者而言,这些都构成了实实在在的障碍和困难,完全无法取巧回避。这部词典历经多年方玉成其事也正说明了此种工作的艰巨。我在耄耋之年看到首部此类词典问世,欣喜之余,乐为之序。

姚序道出了当代中国编纂英美法词典的特殊语境及巨大困难。

遗憾的是,卢峻先生没能等到词典出版就于2000年离世,因此可以推断,卢序一定作于2000年之前。

小书《东吴身影》记录了我的初步考证:

7月31日,潘汉典先生分别拜访了东吴法学院前辈卢峻先生和丘日庆先生。

……卢峻是潘先生的东吴法学院前辈,也是词典的“学术顾问”之一。卢峻能出任词典的“学术顾问”,也许是此次南下的成果之一。

……老照片拍得很传神:师生二人见面时格外欣喜,交谈十分融洽。时隔多年后,似乎仍能感受到当时的欢快气氛。

潘先生拜访卢峻先生旧影之一

潘先生拜访卢峻先生旧影之二

重读相关资料后有新的发现。据《东吴法学院年刊》(1946),抗战期间远在重庆的东吴法学院本部于1943年春借得重庆卫理公会社交会堂炸毁废墟,建屋数椽,以为校舍;复联合沪江大学商学院及之江大学工学院组织法商工学院,俾资互助;盛振为先生出任法学院院长,卢峻、姚铁心先后担任教务长……彼时潘先生正就读于沪上的“中国比较法学院”。据此可知,虽然彼时东吴法学院异地办学,卢峻先生与潘先生依然是师生关系。1945年冬,寄居重庆之“法商学院”及蛰处陷区之“比较法学院”“故剑重盟,光复旧观”,但仍假慕尔堂授课,直至1946年夏才重回昆山路旧址。卢峻为1946届学生所授课程为动产法。限于资料不清楚1946年后卢峻先生是否继续在东吴法学院任教,但以潘先生1944年毕业后仍然与业师鄂森、秉格等密切来往,1946年刚恢复研究生招生就考入就读,推断彼时对卢峻先生有所耳闻或了解大致可以成立。1997年7月同一日拜访就读硕士时的答辩委员会主席丘日庆先生也支持这一推断。

2015年仲夏,我曾前往沪上拜访卢峻先生女公子卢正之老师。承卢老师厚谊,我拜谒了卢峻先生位于徐汇区的旧居,老屋内依然保留了老先生在世时的原貌:楼道还是“原生态”,书房里中外文图书静静地立在书架上,抬头可见墙上老先生的遗像——目光安详、睿智……(按:潘先生拜访卢峻先生就在旧居;前引卢峻先生旧影也翻拍自旧居)

旧居是所在小区里唯一没有任何装修和装饰痕迹的老屋,因而让人印象深刻。更让人印象深刻的是,门侧老式信箱里依然会不时收到哈佛大学的函件……

卢府门侧的老式信箱在沪上已不多见。我2019年受大百科全书资深责任编辑张遵修老师委托,代向卢正之老师转交卢峻先生亲笔函,彼时卢老师身在医院,未能看到老信箱的近况。时至今日,老信箱在我的记忆里挥之不去,正如卢峻先生和他的“立得住”的作品一样!

我目力所及的多数文献——包括晚近出版于2014年,钱伟长任总主编,江平任法学卷主编的《20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一书也莫能例外——均忽略了卢峻先生的一个重要学术贡献:卢峻先生不仅仅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版,以下简称《大百科全书》)若干条目的撰稿人,而且名列该书“法学编辑委员会”之下的国际私法学科副主编。

我初步检索发现,卢峻先生撰写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等不少于4个条目。以“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条目为例,分别叙述了法、意、希制度(也称拉丁制度),联邦德国、奥、葡制度(也称日耳曼制度),英、美制度,苏联制度,亚、非、拉国家的制度,中国制度和多边条约中规定的制度,每一制度下再分为国别,美国制度下再具体到州的制度……全文长达八千多字。

《大百科全书·法学》责任编辑张遵修老师于2021年出版了力作《法学家编<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其中述及了“国际私法学科”:

《法学》卷工作起步时,(李浩培)先生年已73岁。他担任法学编委兼国际私法主编,约请上海法学所研究员卢峻担任副主编,并约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德培、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日奥和他另一位最器重的学生王名扬为作者,撰写条目释文。这几位都是大师级学者,这个分支学科书稿的质量完全不劳编委会主任张友渔担心,不必通过编写组集体审读讨论把关。

我于2019年拜访卢正之老师,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转交卢峻先生致张遵修老师的亲笔函,内容正是编写条目所用资料及与撰稿人韩德培交往之事。此份亲笔函见证了卢峻先生作为国际私法分科副主编深度参与大百科全书条目编写的过程。

曾受教于卢峻先生的曹建明教授在《卢峻先生与中国国际私法》一文中写道:

……(卢峻)16岁考入沪江大学。年余,因家庭经济困难,转入东吴法学院夜校,攻读法律,连任3年班长,每学期成绩全优,列第一名,获校方颁发金钥匙奖。卢先生在东吴法学院求学期间,同时在复旦大学攻读历史,并担任该校英文课助教,此外在课余还兼任惠灵中学英语教员,勤工俭学,维持个人生活,并资助家用,工作学习十分紧张。在十分艰苦的学习条件下,卢先生先在复旦大学取得文学士学位,继而取得文学硕士,后又在东吴法学院取得法学士学位。

(载《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再版)

参照当年东吴法学院的规定,入学时至少已有获得东吴认可的两年大学的学历,也即卢峻入学时已经在其他大学就读了两年。

据曹建明文,卢峻16岁考入沪江大学,恰好是1925年,其后转学复旦大学并完成了复旦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其间入读东吴法学院并顺利毕业。此次重读,获悉了卢峻毕业于复旦大学的准确资料。据多册《复旦大学同学录》,卢峻1929年毕业于该校正科文科,也出现在该校“历届研究院毕业生”名录里。至1934年,复旦大学共计毕业了17名研究生。也就是说,卢峻1925年考入沪江大学,其后转学复旦大学,1927年兼读东吴法学院,五年之内完成大学文科学士、硕士和东吴法学院法学士三个学位,而且品学兼优,超常的学习能力令人感佩!

卢峻先生1930年毕业于东吴法学院。《东吴年刊》(1930)留存了卢先生就读东吴法学院时的珍稀资料。

细读年刊,卢峻的身影很清晰:

其一,卢峻位列年刊社职员。该届年刊社社长为谈家桢(193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理学院生物系);卢峻任文牍——另一位文牍是费孝通;杨绛(季康)也出现在名录里。值得一提的是,卢峻、谈家桢除了东吴校友之外,还是宁波同乡,而法学和生物学是东吴大学两个最著名的学科。

年刊社职员一览表翻拍件

年刊文牍卢峻先生翻拍件

其二,卢峻在《法律学院一九三〇年级级史》里的身影也令人瞩目:身兼班长和英文书记。

1930年级级史翻拍件

其三,据卢峻毕业照下的文字,卢峻毕业之时除获得法学士之外还获得了复旦大学文学硕士——“复旦”英文拼写“Fuh Tan”与现在的“Fudan”有别。

卢峻毕业照翻拍件

前引《中国近代留洋博士考》一书提供了卢峻更为详细的信息:1929年复旦大学(正科文科毕业文学士),1930年复旦大学文学硕士;1930年东吴大学法学士;1932年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博士论文《中国法律适用规则评论》(Commentaries on Chines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laws)。据该书,1931年,章任堪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成为第一个取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人;1932年,卢峻成为第二个取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人;1935年,杨兆龙成为第三个获得法学博士的中国人。上述三位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都是东吴法学院毕业生:杨兆龙毕业于1927年,章任堪毕业于1928年,卢峻毕业于1930年。与卢峻的教育背景不无关系,刊载于名刊东吴法学院《法学杂志》的《美国之法律教育》一文正出自卢峻之手。

三位耄耋之年、身处异地——包括身在异国的姚启型先生——且都获得美国法学博士的师长欣然出任《词典》学术顾问并亲撰序言,足以说明前辈认可总审订潘先生,也说明《词典》是东吴学人的共同事业!

04 法学家朱奇武教授、王名扬教授、杨铁樑爵士

潘先生未刊的部分比较法讲义中有一页述及了《元照英美法词典》:

约4,500,000字(注:2003《词典》初版为467万字),其资料以多种英美法律词典为其根据,不只是名词对译,而且是释义的。它还包括罗马法、大陆法、外法史、法谚以及最新的法律词汇。值得重视和欣慰的是,这部词典是由我们中青年的法学者、硕士、博士们,副教授和教授们约一百数十人为主力撰写。受词典主编——政法大学硕士薛波的要求,我也就参与此项审订工作,并邀请京、沪、宁、杭、港、台直到美、加等地我所熟识的英美法还有罗马法的老学者——如你们所熟知的周枏先生参加审订,尽力提高词典质量。这些老专家也都慨然许诺,不问报酬,尤使参加此项工作的同行们深为感动。

上述文字也可佐证,三位法学名宿参加词典工作是潘先生出面邀请。

学术顾问朱奇武教授是北京政法学院成立时从北大法律系调入的讲师之一——潘先生其时也是讲师,朱教授获得过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学术顾问王名扬教授获得过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是潘先生的好友。王名扬教授2008年离世,耄耋之年的潘先生得知消息后独自乘地铁前往八宝山告别,令在场师生动容。

8位学术顾问中,东吴学人占了半壁江山——前述3位法学名宿之外还有香港的杨铁樑爵士。

05 法学家周枏先生、郭念祖先生、王毓骅先生

潘文中提及的周枏教授出任了词典“审订”,位列第一位。周枏先生获得过比利时鲁汶天主教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出任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常务编委,被誉为“罗马法的活字典”。能够请到周枏先生这样的法学界重量级人物出任词典审订学者,说明词典组织者工作甫一开始就以学术为唯一标准,并以学识和真诚获得了纯正学者的认可和支持。从周先生位列词典审订学者第一位,“专审罗马法拉丁文C、D、H、J”一语可以推测,先生的工作对词典的意义非同一般,也由此保证了词典的学术质量。

我初步统计,34位审订者中18位有东吴法学院的教育背景,占到总数的一半以上。我在小书《东吴身影》里初步研究了其中的蔡晋、卢绳祖、俞伟奕、郭念祖、陈忠诚、浦增元等——都是潘先生不少于五次南下期间寻访并诚邀加盟词典编辑工作。

在此可以简要补充郭念祖先生的一点资料。

本人2019年11月拜访郭念祖先生时摄于先生寓所

郭念祖先生于2022年12月仙逝,享年100周岁。据我多年走访所获信息,郭先生可谓重量级审订学者。先生低调,媒体鲜有先生的信息——包括仙逝的消息。唯一的一次例外见诸2003年《南方周末》的一篇著名报道,其中关于郭念祖先生的文字是:“郭念祖,东吴大学一九四六年法学士。”如果允许直言的话,此段文字需要修订。据我手头的最新印次《词典》,先生的学历为:圣约翰大学文学士(1944);东吴大学法学士(1947)。郭念祖先生不仅对东吴法学院1947届的同学了如指掌,对其他相邻各届的同学也如数家珍。我2017年拜访时郭念祖先生面告:1945届毕业成绩最优者为梅玉芬、冯尔泰和张志陶;1946届毕业成绩最优者为王以德、杨昌烈和徐姓同学(郭先生当时提到了名字,笔记是事后补记,补记时已记不清名字了)。其他如1945届的高文彬,1946届的王毓骅、居同匮,1948届的周承文——1944年获圣约翰大学理学士——等,郭先生也都相当熟悉。业师方面,郭先生特别提及了姚启型(有时写作姚启胤)和刘世芳教授。在拜访中,郭先生还谈及自己的一段特殊经历:曾供职于萨莱德的(律师)事务所。

我2017年拜访郭先生,先生说刚紧锣密鼓地完成2017年精装重排词典的一部分审订工作;习惯紧张工作了,告一段落后反而有点失落感。先生特别提及了许之森、王毓骅、周承文等对词典的特殊贡献。这是一位95岁高龄的东吴老先生的工作状态!先生自己已经全身心地投入到词典审订工作之中……

2021年仙逝的王毓骅先生同样是重量级审订学者。

本人2017年拜访王毓骅先生时摄于先生寓所附近的餐馆

我有幸于2017年11月前往南京先生府上拜访过先生,之后不久的12月,先生公子王宁章兄用微信传来先生的亲笔函。时年95岁高龄的先生写了长达5页的信函,其中两页具体注明拙著《东吴身影》的某页、某行、某个字有待商榷之处,并以括号说明“吹毛求疵,还是爱之切深的表示”。接到先生的信函,真切感受到了先生的“爱之切深”。先生的教正,不仅为我留存了珍贵的先生手迹,也使我有机会直接受教于先生——无论是史实还是文字,应力求准确无误!

王毓骅先生1945年毕业于上海沪江大学政治系,获文学士学位,1946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士学位,旋即入政治大学高等科十三期学习,并取得司法官资格和律师资格。嗣后先生赴美国留学,1949年毕业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先生任沪江大学政治系讲师……

《沪江年刊(1945)》留存了同窗沈绍唐当年对其的评语:

他是雅人:能治金石,弹七弦琴,满室书香。

他是红人:沪江政治系翘楚,东吴法科高材生。

他是能人:远见精察,能说能行。

东吴法学院1946届也留存了年刊。此后各届直至1952年学校解散,都没有延续出版年刊。1946届年刊也成为了东吴法学院年刊的绝响。年刊明确载明年刊社社长王绍堉;年刊中文编辑王毓骅和居同匮(也获得了印第安纳大学法学博士)等。我有幸采访过身在台北、南京和上海的三位先生——有的还不止一次。年刊所载业师既有1944届和1945届沪校教师刘世芳、姚启胤、俞承修、鄂森、艾国藩等,也有渝校返沪的盛振为、查良鑑、卢峻、陈晓等,可谓一时之盛。台湾东吴大学董事长王绍堉先生著有《王绍堉先生访谈录》(国史馆2015年版,以下简称《访谈录》),书中述及了抗战时期的东吴岁月,也附有珍贵的2006年同窗重聚照片。

虽然我与王毓骅先生仅有一面之缘,但老先生低调谦和极有内涵的形象铭刻在心。拓展阅读,前引同窗寄语里的“雅人”“红人”和“能人”形象依稀可辨。作为法学教授,先生讲授过比较宪法、国际法、法学专业英语等课程;讲授过的世界外交史、中国政治史、行政组织学、城市行政学等无疑属于政治学。先生不仅担任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还是中国地理学会海洋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后者明显是跨学科领域。作为江苏省文史馆馆员,先生撰有《王款鹤先生讳名辨》,文史功底可见一斑。

有别于“东京审判”时倪征日奥、鄂森、桂裕、杨寿林、高文彬等东吴法律精英响应中华民族的召唤而临危受命、力挽狂澜,也不同于蔡晋、余振龙、浦增元等20世纪80年代加盟“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和“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概览”等的译校工作而为国家法治现代化添砖加瓦,《元照英美法词典》的编著纯属民间组织的活动,包括王毓骅等东吴子弟在内、平均年龄八十多岁的法律精英们再一次相聚,为中国,也为世界贡献了一部空前且有可能绝后的法律巨作!

06法学家潘汉典先生

潘先生寓所保存有词典编委会聘请先生出任词典审定人的特制铜牌,上面写道:

我们诚聘您担任

《英汉法律辞典》审定人

永表谢忱,永志纪念

中国政法大学《英汉法律词典》编委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英汉法律词典》编委会就是后来的《元照英美法词典》编委会。

以我所见过的记录了拍摄时间的老照片为据,潘先生最晚于1996年就加入到词典的编辑工作。摄于1996年11月的照片忠实地记录了潘先生在医院里身着病号服与词典工作人员会面的情形。据工作人员回忆,当年潘先生即使住院期间,仍不忘审订词条。

《词典》载《缘起》就出自潘先生之手(注释略):

对法律的初学者,我头一条建议,向来是请他们买一部好的词典,并且经常请教它。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法学院前院长

本词典以《英美法词典》题名,所称英美法包括英格兰法和威尔士法,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法和州法,兼指深受英格兰法影响并同属普通法系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

本词典的编纂旨在为中国提供一部以英美法律词书为集萃的新编中文版,其收词由古洎今,尤注意英美法的发展与词典的现代化。

本词典以自19世纪以来的英美法词典、百科全书、判例集、法律汇编、各部门法学专著等作为基础资源,并旁及加、澳、新等国法律词书及其法律集与法学专著,综合编纂。

本词典兼容罗马法、大陆法、古法,因为,“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美法今仍未全部逃避罗马法的影响”,并且在当代与欧洲大陆法有趋同之势,在立法与实践上日益交错。有鉴于此,本词典仿英美法律词书先例,收录相当数量苏格兰、法、德、意、西、葡等大陆法词目,尤其罗马法、欧洲古法、封建法、教会法等词目。

本词典收录法律格言,因为作为法律文化遗产,它是传统法律的原则,是简洁凝练的箴规,多来自罗马法,作拉丁文;少数来自英国,作英语(英国大法官及法学家柯克[Sir Coke,1552-1633]曾亲自创作并推崇备至),或作诺曼法语。它只在裁决案件中适用该法律格言的范围内始成其为法律。在当今,法律格言的地位远逊于前,但在英美法律著述与研究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学问渊博的法官在重大案件判决中援引法律格言并非罕见。

本词典收录英美法普通名词,因为其释义除日常一般涵义外,在法律上往往有其专门的涵义,名词之单数与复数亦往往有其特定的内容。凡此数端取决于语境时空等因素。

本词典收入英美两国法院组织、法官、律师、陪审团以及美国法典大要、美国判例集、土地权利等的图示,同时英美根本法及其法制史上重要文献全文均编入文中。

编者深省并重申:“法律词典有一条历时数世纪的老传统,即预为其错误与遗漏表示歉疚。”本词典亦必然出现种种缺陷与谬忒。如,释义牴牾,用语歧义及不尽一致,详略不尽合理,溷淆词义的历史性和现实性,词源确定不切当,甚或遗却关键词目。正如一位英国词典编纂者所分析的,前述症状与第一次从事这样的词典编纂不可分割,面对不可胜数的资料,在广泛的法律领域内和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选择要义,尤其是编纂者的智力与宏大的法律知识体系相差悬殊,以及编纂技术的初级无不使这一致力于中文法律用语统一化的事业残留瑕玷和疏失。

编纂者必须坦诚地陈明:对读者使用所遇障碍及其贻误,应承担责任并先行致歉。编纂者虔诚地期求读者惠告心得,并愿为词典的健康移樽就教。

本词典的编纂,肇始于1994年,项目发起人及主持者与其同侪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楼之斗室,作为工作室与四壁图书之资料室。复诚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法学教授、研究员并慎选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参与其中,先后达二百数十人,依主持者策划部署,分工协作,自浩瀚原典中提炼词条奥义,施行初编、复编、初审、勘定以及录入校订等工序流程,并辱承散处京、沪、宁、杭、港、台各地及海外对英美法素有学养的老学者、专家同仁,不问报酬,承担后期审订重任。主编者及总审订者铭感五中,莫可言宣,谨此致敬。

本词典的编纂非由政府组织,所需经费浩大,远非始料所及,惟能求诸于世,责无旁贷。幸承五洲传媒洞幽察微报导于众,奖勉有嘉,由是民众勉励信函纷至,劳动者竭其微薄所得甚至定期寄助;复蒙诸国际组织及学术基金主持者亲临陋室考察,赞许并大力资助,尤使词典编者奋勉与感激交并。

潘汉典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首任所长

1997年2月,潘先生在校园内迎接词典学术顾问、师长倪征日奥先生。翻拍自词典编辑室,下同

1998年,潘先生在编辑部“斗室”接待来访的外宾

文后列有长长的致谢名单,其中特别提及了东吴大学法学院:

谨向饱经风霜,傲骨依然,不废所学,报效邦国令人怆然有感,肃然起敬的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1952)的及其他20世纪前半叶播布平等、正义的各位尊宿和贤良表示深深的谢意!

据词典工作室好友惠告,潘先生不仅参与了大量的组织工作,审订工作也亲力亲为,包括必要时另起炉灶亲自撰写词条。

有必要在此补充的是,潘先生作品里英美法占有一定的比例。《潘汉典法学文集》收录的《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一文(原文载《中外名家系列讲座集萃(六)》,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年版。)也说明了潘先生对英美法的熟稔。文中坦言: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归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对英美法的了解相对欠缺,学术界亦普遍缺乏操持与驾驭英美法系的学术品格。现阶段对英美法系的刑法、证据法、法律伦理等完整的系统教育尚属空白,亦缺失对英美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及实践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学者。

……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研究还将在变革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方面具有践行性价值。英美的法律教育基本形式为学徒式职业教育。黑格尔、卢梭等人的形而上学在该种教育体系中完全没有生存空间。普通法法学教育的目的仅在于教育学生阅读判例法、提炼判例隐含的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可以演绎成为一个“巨大的、自治的体系从而适用于未来特定案件的判决”。因此,判例法制度实际依赖的不是逻辑推理,而是经验推理。但在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推理极为简单和粗糙。法律推理的核心为三段论,即把法律规则一律看作大前提;把争议的问题还原为一些简单的实例模型,看作小前提;然后通过演绎推理获得最终的判决。相反,英美普通法法院则尽可能多地寻求经验事实,尽可能多地寻找争议案件与先例之间的“类推关键”,最终对“类推关键”的处理方式来裁断新的争议。当没有先例可用的时候,普通法法院也不引证三段论,拒绝将判决结论作规范性的陈述,而在于为新案件中的特殊事实与不同的法律原则建立联系,从而造就新的先例,其判决结论仍然是一个经验性的陈述。

……英美国家毕业的法律硕士、博士往往可以立即成为优秀的律师。而德国、日本等用两倍以上时间培养出来的大量法律人才则在进入律师行业后需重新开始学习判例、非法律专业知识。由于认识到这种法律教育的低效率,日本东京大学已经宣布要在2005年取缔现有的法律教育模式,转而全面采用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基于此,相信判例法研究将有助于对我国现行法律教育模式进行锻造和改良,从而对相关立法取得经验。

我自己在研读和讲授英美法的过程中,《词典》是必备的资料之一。研读“普通法”“衡平法”“遵循先例”“令状制度”“信托法”“对价制度”等概念时,都会把《词典》的相关词条作为主要材料——除非有更为精准的解释。

附:载于《词典》的“对价”词条(部分):

Consideration n.对价 合同成立的诱因;致使缔约方缔结合同的原因、动机、代价或强迫性的影响力;一方当事人获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另一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义务。这是有效合同存在并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且必须的要素。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的重要概念。其引入是基于以下的原因:按照传统的观点,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允诺[promise]:它或它们一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而要使允诺成为一项法律能为之提供救济的允诺,即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则受允诺人[promisee]必须向允诺人[promisor]提供某种与该诺言相对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就被认为是对价……

……在此,有必要对对价与法国合同法中的约因[cause]之联系与区别作一说明。所谓约因,是指订立合同的动机或目的,最早人们将之解释为使契约法体现正义要求的要件,即作为契约订立的原因,当事人或者是要使对方纯获利益以体现慷慨,或者是要用自己的行为交换对等的价值以体现分配正义,这是用以确定合同是否正当有效的唯一工具。但在唯意志论到来之际,由于意思自治至高无上,合意已经在根本上说明了契约效力的由来,因而约因就降格为某种表面化的可有可无的东西,不再是决定契约效力的因素。约因与对价在产生起源上有一定的联系,其产生都是被用来给予合同效力的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但是在其作用方式上,约因与对价就有极大的区别。约因在19世纪前后,在合同效力制度中经历了从积极地位到消极地位的转变;而对价自其产生至今,在区分诺言有无法律约束力,即决定合同是否成立上,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虽然20世纪以后对价原理因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在合同效力制度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遭到了贬抑,但其整体上的作用发挥仍是约因制度所不能比的。总之,对价制度与约因制度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是由于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对合同的观念存在着差别:英美法国家认为,合同就是交易,交易带有经济性,合同的效力来自对方对经济利益的互易,因此体现这种经济利益互易的对价便是合同不可或缺的要素;而大陆法国家却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约因正是用来从道义上衡量合同效力的标准。

以我跟随潘先生十多年的体会,先生有很深的东吴情结。

早在1990年,先生在名篇《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里就不止一次地提及母校:

在上海有两所大学开始设立大陆法和普通法的专门课程。其一是东吴大学法学院,其英文校名中译即“中国比较法学院”(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Soochow University),在1915年成立,1927年又设立东吴法律学研究院(至1952年上海停办)。校章规定创办宗旨是:“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在1940—1944年期间,(笔者在该校就读时)本科必修课,除中国各门法律课程外还有一系列外国法比较法课程约共二十种,其中主要包括普通法的各个基本学科和大陆法、民商法,苏俄法等;采取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法,并使用外语及外国课本,以培养学生听说写外语能力。设有“模拟法庭”(moot court)进行演习;出版《法学杂志》和英文版《中国法学杂志》(China Law Review,1922—1940),是一个比较法论坛。1975年美国已将后者全部复制重版发行。该校原由美国人创办,后由吴经熊、盛振为教授接任。这是中国最早的比较法教育与研究机构,曾经培养了一批比较法学者,如海牙国际法院法官倪征日奥,即该校的毕业生、教授和教务长。

……

在这个时期里(1949—1960年代初期),约在1957年夏中国法学界座谈会上,原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比较法学院比较法教授倪征日奥先生曾沉痛地发出“救救比较法”的呼吁,但是并没获得人们的重视。

《元照英美法词典》“审订”之一、也是《倪征日奥法学文集》编辑之一的东吴校友施觉怀老师在“回忆与展望——为纪念东吴建校110周年作”一文里特别提到了潘先生:

另一位重要的校友潘汉典先生,是至今为止中国最完整的英美法辞典的主要学术负责人。开始时中国政法大学六位博士、硕士发起此事,由薛波硕士主持工作,拟编写一本有关英美法的英汉法律大辞典,请潘先生看后,潘先生认为辞典范围有所局限,尚不足以应对要求,需大加扩充提高,并建议此事须得到东吴校友的支持。于是潘汉典开出一系列东吴校友名单,薛波一一上门拜访。东吴校友年轻者已年逾古稀,不少已年届耄耋,也有卧病在床者,如国际私法权威、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卢峻,他们为此均全力以赴,不顾健康,不计报酬,为完成此巨著而努力。潘汉典为总审订,出力尤多。经七年努力,国内外数百人通力合作,终于使此当代最完整的英美法辞典得以问世……

此亦为东吴众校友,特别是潘汉典校友为国家为人民的一大贡献。

2016年,潘先生从台湾东吴大学赵维良副校长手上接过了东吴大学颁发的“东吴大学法学教育卓越贡献奖”。先生致辞时说道: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学者。1940年至1944年和1946年至1948年在上海东吴法学院的学士和硕士的求学经历,奠定了我的法学——特别是比较法学的知识基础和研究兴趣,盛振为、费青、鄂森、刘世芳、郭云观、姚启型等恩师的为学之道给我树立了榜样。我取得的点滴成绩,与恩师们的教育不可分。我对东吴法学院心存感激!

2016年,潘先生接受台湾东吴大学颁奖时致辞

我还知道,东吴先贤盛振为先生95岁高龄时曾给潘先生寄贺年卡,东吴先贤李浩培先生未刊稿萨维尼名著《罗马法》原计划由潘先生接续,东吴先贤费青先生的讲义和未刊稿都留存于潘先生手中,等等,这些事例都说明潘先生深得东吴先贤和前辈的信任和赏识。

1995年,潘先生收到业师盛振为先生的贺年卡后一直珍藏——旁边是潘先生手书文字

以我的个人理解,《词典》能够聚集海内外多位东吴学人,也是因为《词典》契合了东吴法学院的办学宗旨——“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事实上,早在潘先生就读东吴时期,师生就有了编辑法律词典的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词典》留存了包括东吴学人在内的法律精英群体的知识和智慧,《词典》也成为了东吴学人为代表的法律精英群体用心血浇筑的一座丰碑!

谨以此文向《词典》及《词典》背后的法律精英群体致敬并向《词典》出版20周年致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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