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获得德国大学博士学位的留德学生中有不少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制建设和中德文化交流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尝试以二战前在德国荣获法学博士的中国学人为主线,分析留学人员的留学生活、研究理念和题目、学成后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努力,从而探讨留德法学博士在知识传播和制度建设以及文化交流方面做出的成就,同时分析影响他们发挥更大作用的因素。
[关键词]留德;法学;博士
在清末的改革中,中国向日本学习政治制度、教育制度和其他比较现代的管理方式。在法律制度上逐渐受到日本法律的影响,因此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近似于以德国和法国的大陆法系。许多地方大员派出的留学生在德国学习法政。根据统计1914年前后在德国留学生共27位,其中学习法政者仅4人。在1911年实现共和以后,中国的法制改革逐渐完备,虽然有军阀混战,但是法律的研究和教育在中国的大学里扩展开来,学习法律的学生越来越多。特别是1927年到1941年间,中国同德国建立了比较密切的联系,因此赴德国学习的学生逐渐增多,到1937年达到了顶峰,其中法学学生也逐渐增多。二战前后,在德学生几乎全部归国。中德学术交往接近停滞。
二战前,留学德国的学生为数不少,但是能够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多。根据袁同礼的研究,从1907年到1962年共有732人获得德国博士学位,其中医学332人,占总数的一半,理学152人,工学88人,农学6人,经济学69人,法学和国家学(行政学)27人,其他文史哲共58人。根据王伟的研究,获得德国法学博士的中国人共有18人。在德国首都柏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的有9人,占全部法学博士的一半。
一、德国柏林大学授予的法学博士
中国公派留德肇始于1876年的军事留学,这得益于普鲁士在1871年对法战争中的优异表现。而留学德国学习法学专业相对较晚,1898年4月,当时在柏林大学教授汉语的中国广西人薛葠注册柏林大学法学院,成为中国留德法学第一人。但是他仅仅学习了三个学期就中断了法学学习,专心在柏林大学教授汉语,一直到1920年回国。从1898年到1918年一战结束,共有30名中国人在柏林大学注册学习法学,少则一个学期,多则长达九年,大部分法学学生学习时间在三年以内,而获得德国法学博士称号的仅有两人(马德润和廖尚果)。他们一方面要克服语言的困难,一方面还要学习晦涩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因此常常学业不继;而文化的冲突和学习习惯的不同,以及生活和疾病都让他们的学习充满了不确定性。
一战后,中国和走向共和的德国签订了比较平等的合约,同时德国积极开展文化外交,加上德国马克贬值让留学费用大省,因此德国吸引了不少中国留学生。据笔者档案搜索,从1920年到1944年,中国人注册柏林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共43人。根据袁同礼的目录,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有5人(徐道临,安裕琨,萧作梁,陈育凤,李士彤)。根据王伟研究,河南人唐嗣尧也于30年代在柏林大学荣获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不详。
二、留德法学博士分析
从留学年代分析,这18位在德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人,多数人的博士学位是在20世纪30-50年代获得的,在1909年之前有两位,马德润和周泽春;20年代则有廖尚果和刘克儁。18位法学博士中,只有一位女性,陈蜀琼,1937年在德国耶拿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而其夫江海潮则1937年在法兰克福获得法学博士,夫妻联袂完成德国法学学业。
从博士论文题目角度分析,这些博士论文主要集中在宪法学、刑法和国际法,而有关中国或者中外比较的博士论文则有10篇,占据了一半以上,说明中国学人一方面对中国问题和解决中国问题比较感兴趣,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学人在选择题目时偏爱选择自己熟悉的中国话题。
从页数来看,大部分博士论文在100页以内,只有江海潮超过了300页,陈耀庭和徐道临分别写了124和182页。
从学位授予大学来看,柏林大学最多,8位;而后马尔堡、法兰克福和耶拿各2人;其他4人毕业于莱比锡、慕尼黑、波恩、哥廷根。这也符合当时德国法学研究的区域分布。
从学位论文题目和内容来看,宪法学论文和刑法学论文最多,各5篇;其次为国际法学论文。一方面反映了德国宪法学和刑法教学和研究的发达,也反映了中国学者对于这两个方向的研究进行的最多。
三、影响与分析
1.学术与教育
留德学者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都较高,又顶着留洋博士的头衔,因此,从探究他们的经历中可以发现除了留在国外的部分人之外,绝大多数人都或长或短的做过中国许多大学的法学教授,也有部分人1949年后因为形势变化专做德语教授。此外,还有部分留德归国学者先后做过法学院院长或者校长。
徐道邻的博士论文在德国著名的deGruyter出版社出版,而后来的德国公法名家,和他同时代的德国学者很多不能在这里出版博士论文。他回国后从事政治活动,但也笔耕不辍,先后发表《唐律通论》等书。病逝后其后人整理出版《中国法制史论集》,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对法制史的研究成果。
刘克儁先后任武昌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教授,教授法学。芮沐则任职于中央大学、北京大学,后为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江海潮在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毕业后在德国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工作,回国后先后在重庆大学、复旦大学任教,著有中文、德文政治法律著作10余部,发表重要论文、译文数十篇。同时研究“空中立法”。
张仲绛则在多所大学任教,教授法学,1956年-1979年间从事外语教学和研究。曾如柏博士毕业后先从事了政治活动,任广东省教育厅厅长,后为律师、香港中文大学联合书院教务长。
他们中有些人回国后没有在法学界一展身手的机会,从而进入了德语教育界。有些人在建国后无法坚持本来的法学研究,后转行为德语教师。陈蜀琼回国后先从事教学,后主要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上海社科院工作。李士彤1949年前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新中国成立调任北外德语教授。
2.法律实践和外交
徐道邻回国后在国民政府国防设计委员会任职。1938年任驻意大利使馆代办。后任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参事、行政院政务处处长等职。1949年赴台湾,在台湾大学等校执教。后到美国华盛顿大学讲授中国古典文化。唐嗣尧毕业后,先在河南大学做法学教授,后从政,担任北平副议长,立法委员等职。
因为法学同外交事务密切相连,所以法学学者有人转入外交事业,除了吴经熊,陈介留学归国后先后做工商部商务司长、银行经理、在多国做过大使,其中包括德国。斯颂熙回国后先任职江苏省政府,后驻外多年,任大使等职。
3.文化交流
部分留德学生在读书期间,被所在大学聘为汉语讲师,为传播中国文化作出了贡献。同时,他们中间有18位法学博士,一半以上的人都撰写了有关中国法律或者中德法律比较的题目,向西方的学术界介绍了中国法律改革和中国社会。
许多法学博士,博览群书,兴趣广泛。他们有些人归国后在其他方面展现了才华,有些人翻译了德语的文学作品,有的人介绍德国的音乐理论。廖尚果1912年以功臣资格受广东政府派遣留学德国,入柏林大学法学系,同时学习钢琴和作曲理论,192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从事政治工作,后因故改名“黎青主”,从事音乐工作,个人作品有《大江东去》、《清歌集》、《乐话》和《音乐通论》等。1934年以后,曾任教于同济大学。建国后,在复旦大学及南京大学教授德语。
四、个案分析
留德法学学人个人情况千差万别。留学德国最重要的就是语言,如果语言基础好,学习可能事半功倍,如果没有好的基础,学习可能难以进行。只有极少数的人可以在德国大学使用英文撰写毕业论文,因此,在18位博士中只有赵长敏一位是用英文撰写的博士论文。
留德法学学人归国从政,可以为国家效力,但是可能会荒废自己在国外的所学。而学者归国从事教育和研究事业的,可能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不如从政者显赫,但从学术发展层面,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耕耘都会有所收获。正如徐道邻退出政坛后在《论政治家与学人》这篇文章中所言,从政需要机会,含有命运的成份在内,非当事人所能主宰;但是做学问则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绝少机会的成份在里头。“然而事实上,竟有不少有才华的学者,放弃了他们有把握的学问不做,而到没有把握的政治里头去翻筋头,真是使人难解!”这句话或许是自嘲,也正是对学人游离于学术和政治之间的写照。研究典型的有一定成就的留德博士,探究留德对他们个人生活和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有着一定的意义。这里选择徐道邻、芮沐两位代表性的学人作为个案进行分析。
1927年6月,徐道邻通过了普鲁士邦教育部考试,具备高中毕业资格,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科,1928年10月转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1932年获博士学位。他的德语基础非常出色,喜欢学习,因此他的博士论文《宪法的变迁》成绩很好,具有德国博士论文水平,在当时的德国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据陈新民介绍,此文甚至获得德国最大出版公司之一的WalterdeGruyter&Co.的青睐而刊行问世。对于诸如胡柏、毛恩茨等许多同时代先后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而言,却无此殊荣,而后些学者却是在日后成为德国公法学界之巨擘,名声垂数十年而不坠。徐道邻的论文不仅德语措辞精细、晓畅,援引的文献还特别严谨、广博。台湾的法学教授张佛泉1954年出版的《自由与人权》,谈到:“我国法学家徐道邻博士在‘FormalistischerundantiformalistischerVerfas-sungsbegriff(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的宪法概念)’一文中即曾指出Die‘GrundrechtesinddereingentlicheSinnundWertgehaltdergeschriebe-nenVerfassung’(基本权利是成文宪法本真的意义和价值内涵)”,见ArchivdesoeffentlichenRe-chts(《公法文摘》[德国最重要的公法杂志]),N.F.22(1932),S.37,瑞士学者WernerKagi在DieVerfassungalsrechtlicheGrundordnungdesStaates(《宪法作为国家之法的基本秩序》1946)一书中曾征引或建议参阅徐著此文及Verfassung-swandlung(《宪法变迁》1932)一书达17次之多。徐氏两著之重要,可见一斑。
徐道邻生于名家却自幼残疾,博览群书却进入宦海,身负家仇却忠于法律。徐道邻年未及而立,而华章锦绣;投身宦海,却一筹莫展,道出的却是另一番滋味。
芮沐祖籍浙江吴兴,1908出生于上海南翔。父亲是纸商。芮沐的童年是在上海法租界和英租界度过的。就读的是教会学校,掌握了英语和法语。1927年中学毕业后,选择到震旦大学,1930年毕业,获文学士学位,同时法语和英语水平也有很大提高。1931年,芮沐抱着“法律救国”的思想,到法国留学,获得硕士学位。1933年,芮沐进入法兰克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弗里茨贩敕希佩尔(FritzvonHippel)教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芮沐把大量时间花在图书馆里,如饥似渴地汲取着知识的精华,阅读了大量民法、国际法方面的书籍。在希佩尔教授的指导下,1935年,芮沐完成了博士毕业论文《从实在法说到自然法》,受到了学界的肯定,被评为“优秀”。
1938年,芮沐受聘于重庆中央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外国民商法”和“国际私法”等课程。1941年初,到昆明的西南联大任教。在西南联大,他同许多知识分子交流,特别是与费孝通几十年的深厚友谊自此开始。在昆明,芮沐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将自己在法国、德国所学的法律理论加以系统梳理,并对照清末民初的法律体系,在教学中积累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和心得。1945年上半年,芮沐接受了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邀请,带着妻子和刚满1岁的儿子芮太初离开了动荡不安的中国,到该大学做法律系访问学者。太太周佩仪则为了补贴家用,把年幼的孩子寄放在托儿所,只身到纽约华侨学校教授中文。芮沐更是惜时如金,如饥似渴地学习和研究,陆续发表了一些学术文章。不久,芮沐受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之邀,到两校任教。在1947年夏天,芮沐为了理想回到了北平,被北京大学聘为法律系教授,为学生讲授“民法”、“国际私法”等课程。1948年出版《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历时十年。书中探讨了研究民法的基本理论,是1949年前民法研究的一部力作。可惜因为历史而被遮住了光芒。
新中国成立后,芮沐继续任北大法律系教授,直到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这一年,44岁的芮沐被调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政治经济学教研室主任。期间,芮沐还应邀参与创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1949年到1953年,芮沐还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专员,为新政权的法律制定提供建议。1954年,芮沐重新回到了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民法教研室主任。他语言水平好,英语、法语、德语熟练,后来又学习了俄语,所以多次陪同领导出访。芮沐在1966年以前主要从事教学和写作,这期间先后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新华月报》转载,1955年)、《关于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讨论》(《政法研究》,1957年)、《加强法律科学的战斗性》(《政法研究》,1957年)、《新中国十年来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政法研究》,1959年)、《外国民商法》(北京大学法律系讲义,1960年)等文章和教材。1961年至1966年,芮沐担任北大法律系副主任,他努力完善和健全法律教学的体制,组织编写了“外国民商法”等讲义。1969年到1971年下放江西。返回北大后,芮沐与王铁崖、梁西、沈宗灵等教员组成了编译组,参与翻译了《联合国与裁军》、《联合国手册》、《尼克松:六次危机》、《希思外交报告:旧世界与新前景》等著作和大量的文件。1980年,他极力主张应首先在北京大学设立经济法专业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等学科。
芮沐笔耕不辍,除了《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外,还有《法学比较方法论及案例(英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年)、《外国民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62年)、《美国和西欧的经济法及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立法的新发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跨国杂志,1983年英文版)、《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国外经济法发展概况》(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984年)、《关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体系和内容》、《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几个问题》、《中国新经济立法和某些政策问题(英文)》(美国佐治亚大学拉斯克中心,1988年版)、《中国涉外经济法》(美国国际法研究所,1988年英文版)、《国际经济条约公约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等多部著作。
除了后期对于经济法的关注,他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阐释上,他写下了《宪法草案与前几部宪法的比较研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新宪法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发展》、《国企改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关于新中国的制宪权》、《论各国对宪法实施的保障》、《宪法与经济之法》等文章,发表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北京大学学报》等报刊上。20世纪70年代末,芮沐还参与编写我国第一部《法学词典》,该词典于1980年6月出版,全书共87万字。
他的研究成果大都集中于经济学领域,这也是同他个人兴趣以及改革开放以经济为中心的思想是一致的。芮沐从教近70载,培养了大批法律英才,是我国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我国民法学界的泰斗,更是我国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学奠基人。这些成就源于他对于普通民众利益的关怀和对于国家发展的执着,同时也得益于他在法国和德国的留学经历。
总结根据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档案馆的材料,从1898年到1944年,中国人注册柏林大学法学的学生总共有73人,其中获得博士学位者8人。在德国,共有18名中国留学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在这些法学留学生中间,产生了中国大学的许多法学教授,这是几乎所有留学生最本行的工作。他们在教学的同时也开展研究和翻译工作,介绍国外法律,促进了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教学。许多留学生参加了政治管理和改革的工作,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进程;参加外交工作,提升了中国外交工作的水平。另外,有一些留德法学学生通过博士论文和其他活动促进了中德双方的了解,推动了中德双方关系的发展。
但是,中国情况复杂,每个人的机会不同,命运各异,再加上中国在20世纪的巨大的社会变革,许多留德法学学生没有发挥出自己本身的能力,未能利用好自己刻苦学习而获得的技能和视野为社会更好的服务。更有一些人因为政治原因不能从事法学工作,只能从事德语教学或者其他职业,这其实是留学教育的损失。
本文作者 | 杜卫华,男,山东沂南人,南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哲学博士。本文来源 |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原文题为《1949年前留德法学博士的学习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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