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抵免是综合所得汇算的特殊情形。本文详解境外所得抵免的申报方法。

境外所得的概念

境外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等。

抵免的规则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其在中国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来源于该国或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 ÷ 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申报的方法

申报境外所得抵免的,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填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需要提交的资料:境外所得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等。

申报的时点

境外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

三个避雷

避雷一:未申报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应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未申报的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避雷二:超过抵免限额未补缴。境外所得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抵免,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抵免。

避雷三:纳税凭证不齐。境外所得抵免需要提供境外纳税凭证,凭证不齐可能影响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