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转换的个税衔接
2026年09月·
个税实务·
作者:知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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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转换是个税的特殊情形。本文详解居民身份转换的个税衔接。
居民身份的判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换的情形
情形一: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离境,不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转为非居民个人。
情形二: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转为居民个人。
个税衔接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
当年取得所得的,按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不同规则分别计算。
在转换之前取得的所得,按居民个人的规则纳税。
在转换之后取得的所得,按非居民个人的规则纳税。
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的:
当年取得所得的,按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的不同规则分别计算。
在转换之前取得的所得,按非居民个人的规则纳税。
在转换之后取得的所得,按居民个人的规则纳税。
三个实务要点
要点一:转换时点的认定。转换时点以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满183天或离开中国境内的时间为准。
要点二:综合所得的分别计算。转换当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应按转换时点分别计算纳税。
要点三: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专项附加扣除按转换后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的规则处理。
· 言 有 必 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