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较为复杂的一项。本文详解扣除标准与留存资料。

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的时点

大病医疗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不能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扣除的主体

纳税人本人扣除的:本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

配偶扣除的:配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父母一方扣除。

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的,按父母分别扣除的50%计算,或由父母一方按100%扣除。

留存资料

留存资料包括:医药服务收费及结算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明细。

留存期限:留存5年。

三个常见错误

错误一:扣除范围错误。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如美容、整形、保健品等),不能扣除。

错误二:扣除主体错误。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应由父母扣除,不能由祖父母扣除。

错误三:留存资料不全。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留存完整的医药费用结算单据,单据不全可能影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