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广告业、部分服务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本文详解征收范围与申报要点。

征收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

广告业: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征收3%。

部分服务业: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征收3%。

计费销售额

计费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

广告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娱乐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申报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增值税申报,按月或按季缴纳。

三个减免情形

减免一: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免二:广告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

减免三:部分文化企业免征。具体按最新政策执行。

三个避雷

避雷一:未区分广告服务与其他服务。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他服务业不征收。

避雷二:未换算计费销售额。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费基础。

避雷三:未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广告业的,仍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微企业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