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个税一年一度的"大盘点"。本文详解退税与补税的具体情形。

退税情形

情形一:预扣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收入,预扣预缴的税额超过了年度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情形二: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时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税。

情形三:多处取得收入。在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额超过年度应纳税额的,可以申请退税。

补税情形

情形一:年度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这种情况需要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

情形二:预扣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但预扣预缴的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的,需要补税。

情形三: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未申报。在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时合并申报,可能产生补税。

汇算的时点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在期限内完成汇算申报。

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不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汇算是个税的年度义务,不汇算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误区二: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综合所得汇算的重要内容,未享受的可以在汇算时补享受。

误区三:错误适用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错误适用可能导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