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需要按特别规定申报。本文详解非居民企业申报。

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税率(或按税收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的时点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税所得,应在取得所得之日起7日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的方式

非居民企业的申报方式:

设立机构场所的,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按次申报(即取得所得时申报)。

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支付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税收协定

非居民企业所属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享受优惠。

三个避雷

避雷一:未按次申报。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按次申报,未申报的,税务上可以核定征收。

避雷二:未代扣代缴。支付人未代扣代缴的,税务上可以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避雷三:未享受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应主动申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