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年度大事」。本文详解操作步骤与注意事项。

汇算的主体

经营所得汇算的主体包括: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自然人。

汇算的时点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次年3月31日前。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汇算的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汇算的申报

申报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APP、办税服务厅。

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核定征收的处理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要汇算清缴,按月或按季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即可。

三个避雷要点

避雷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分别申报。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需要单独申报经营所得。

避雷二:业主与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混淆。业主费用、个体工商户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避雷三:未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汇算时,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扣除。